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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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