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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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