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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