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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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