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