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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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