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第二十四条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