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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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