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第二十三条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