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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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