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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