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