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