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