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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