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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