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第十七条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