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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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