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章 报考程序第十五条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