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证明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