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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