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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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