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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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