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