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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