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实施兽药产品追溯,以及未按照要求建立真实、完整的贮存、销售、冷链运输记录或未实施冷链贮存、运输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