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