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兽药检验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兽用生物制品和进行广告宣传。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