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者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报告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