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兽药产品追溯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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