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承担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政府采购、分发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兽药产品追溯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制品入库、出库追溯数据至国家兽药追溯系统。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