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行配送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冷链贮存、运输条件,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冷链贮存、运输条件的配送单位配送,并对委托配送的产品质量负责。冷链贮存、运输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贮藏温度环境下。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