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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