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