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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