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