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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