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以责。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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