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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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