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