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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