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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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