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四)其他合法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