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