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注销申请书; (=)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