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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