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三十一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经出现过的重大问题及其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初期坝结构、筑坝材料、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坝外坡坡比、尾矿粒度、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六)闭库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七)闭库工程安全设施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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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