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八条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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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