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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