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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