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

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