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