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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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