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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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