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管财务的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离任、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