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等,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