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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