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