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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