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成立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规定,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并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未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得以宗教团体的名义开展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宗教事务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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