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范代表会议、理事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长(主席、主任)会议、会长(主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