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报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 (二)调整本团体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和办事机构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聘请名誉会长(主席、主任); (三)举办重大会议、活动、培训以及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活动拟冠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为支持单位、主办单位; (五)接受国(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宗教书刊、音像制品或者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 (六)其他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