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的下列事务进行指导和管理: (一)负责宗教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业务审查,负责宗教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宗教团体的注销登记清算事宜; (二)监督、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能,对宗教团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宗教团体依法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审批的事项进行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指导宗教团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指导和管理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